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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湖南湖南省衡山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市投资兴办,持有东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会每年年报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东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2万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5万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2万元;
(五)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6万元;
(六)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0.3万元。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